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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山西黑砖窑案主犯张三峰辩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3148
 

       褚中喜律师办案手记:为山西黑砖窑案主犯张三峰辩护


【导读提示】

“山西黑砖窑”案经多位国家领导人批示后震惊全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百余家新闻媒体也连续报道,公安机关闻讯重拳出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

经过法院审判,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而对“漏网之鱼”则进行网上通缉。

200758日,主犯之一张三峰被山西警方网上追逃,后被公安部列B级逃犯。2008827日,《法制日报》等全国重量级媒体纷纷以《山西黑砖窑案主犯张三峰南阳落网》为题进行报道。

张三峰被捕后,再次掀起了全国对“山西黑砖窑”案件的讨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峰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

我顶住舆论压力为其作从轻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张三峰有期徒刑4年。张三峰对判决结果相对满意,表示认罪伏法。

“山西黑砖窑”案曾一度被评为“2007年全国十大案件”之一。

【案件回放】

三四月份的山西黄土高坡,风中还透着些许微凉,油菜花却不畏寒凉的尾巴,一丛丛,一簇簇,肆意蔓延着金黄。河畔的杨柳柔软娇嫩,远远望去,是一抹淡淡如烟的绿。丝丝凉意依旧弥留在空气里,呼吸着一份春晖的温暖,亦能感受到一份雪气的清凉,其冰清也甘洌,其暖意也融融,深深地吸一把仙灵真气,感受一下春的活力和节节攀升的生命节奏,那初现的生机正向上张扬,好一股珍贵的生机之气!

早些年,一部《乔家大院》和一部《走西口》让山西彻底火了一把。“晋商”这个称谓,在历史上也是占有举足轻重的一席之地的。

只是,比之更早的,是让全国人民牵挂于心的“山西黑砖窑”案。当时的黑砖窑老板,称那些被诓骗至此的烧砖工人为“窑奴”。

湖南人陈小平曾被骗到黑砖窑做奴工,获救后详细介绍了该砖窑民工的悲惨生活:

砖厂约有70多名民工,都是从北京火车站、汽车站等处被人以每月1200元的工资、供吃住等条件诱骗来的,根本不知道该砖厂位于何地,一进厂就被搜掉了身份证和钱物。每天工作16个小时以上,吃的早、中饭是稀饭加馒头,晚上小半碗面条算是改善生活。

十几名工人挤在一间约15平方米的破房子里,每张铺板上挤两三个人,房顶是用塑胶搭的棚,热天像蒸笼,冬天像冰窟。晚上能看到天上的星星。最苦的是雨天,外面大雨、屋里小雨,根本没法睡。

由于砖厂不提供水,民工们半年不洗澡是常事。有个民工实在觉得难受,就跳进土坑污水里洗一下,被监工发现后,一顿毒打,并扬言罚款100元,从此民工们在土坑里洗个澡都成了奢望。

由于常年没水洗澡,80%以上的民工患上了皮肤病,身上只要有一处破皮,半年也痊愈不了。一名女民工腿脚溃烂多处,每天拖着流着脓的腿仍被狠心的监工赶上工地。民工们身上长满了虱子,拉肚子一拉就是半个月。即便是病重也只能休息一两天,到第三天再不上班就不给饭吃。

“三角带”是监工的武器,每天都有四五名监工手持“三角带”在砖厂里转来转去,民工动作稍有怠慢,监工就狠狠地抽,民工身上的肉皮马上就肿起来。最惨的是女工、童工、老人,干的是壮年男人的活,女工们月经期间没钱买卫生纸,到处捡拾监工们扔下的废纸,甚至用砖窑里糊过墙的壁纸。

为防止民工逃跑,建起高高的围墙,围墙下是取过土的五六米深的壕沟。厂门口设置铁栏杆,五六名打手轮流值班,场区里设有制高点,每天有四五名监工站岗放哨,监视着民工的一举一动。

监工将民工编了号,平时做工时一般叫号不叫姓名,以至民工之间相互了解甚少。砖厂里还有十几名弱智民工,不知自己姓什名谁、来自何方。也有几名年轻的民工跑掉了,有吉林的、黑龙江的。至于民工工资问题,砖厂根本没有打算给,在这里干了半年或一年的民工,只有极少数拿到了几十块钱,大部分民工一分钱也没有。

【举国声讨】

案件被曝光后,山西等地一度陷入舆论的谴责之中。砖厂老板对员工的肆意剥削压迫,让人甚至联想到“周扒皮”。而这其中,更是牵扯出一系列的人口买卖和人口失踪的老案件。离家多年的人突然回来了,在听到他们所遭受的苦难的时候,所有人的心里都愤怒了,他们都恨不能将那些黑心的老板们挫骨扬灰。

所以,在后来当我被咨询这方面的委托的时候,我也是很惊讶。但最终还是决定接受这个委托,因为这是律师职责,再坏的被告人也有有权利得到有效的辩护。

“其实我也没想过伤谁,脑子一热就让人打人了”在看守所会见时,张三峰显得格外不知所措。

那天早饭刚过,张三峰像往常一样巡查工作,因李大海的生产任务完成不足,张三峰有些恼火,训斥了几句,并要求下班前生产任务务必完成。

李大海脾气也上来了:“活儿这么多,一天干完,有种你今天干完给老子看啊!”砖厂工人们都放下手中的活儿往这边瞅,张三峰感觉自己的权威被严重质疑了。李大海的几位老乡以为老乡受到欺负,盛怒之下用铁铣、木棍等对李大海进行殴打,但张三峰自己并没有动手。

张三峰说,自己也没想到,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事情发生了,我也很内疚。”

那段时间,国家对山西黑砖窑一系列的案件都在进行严肃的整治。张三峰一看出了事儿,自己就先慌了阵脚。张三峰知道自己平时对工友不算太好,老板不给这些工人发工资他是知道的。张三峰自己对照报道上对黑砖窑的描述,他彻底感觉到害怕了。

张三峰越想越怕,最终因为受不住这种担惊受怕的日子,他自己卷了包裹跑回了河南老家。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大海左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暂定为轻伤。

2008827日,《法制日报》以“山西黑砖窑主犯张三峰南阳落网”

为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南阳2008826日电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安民警经过千里追踪和艰苦守候,终将轰动全国的山西省黑砖窖事件的强迫职工劳动的公安部B级督捕逃犯张三峰擒获。

200758日,淅川县张三峰因涉嫌强迫职工劳动被山西警方上网追逃,后列为公安部B级逃犯。案发后,张三峰一直东藏西躲,不断变换藏匿地点,给抓捕工作带来极大难度。河南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清查抓捕逃犯专项行动以来,淅川县公安局把张三峰列为重点抓捕对象,五名民警组成的抓捕小组先后奔赴山西、陕西、湖北、内蒙古等地抓捕未果。

近日,镇派出所所长带着民警利用奥运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返回家中的有利时机,深入辖区,走村串户,围绕张的社会关系、活动规律等进行摸排走访,及时收集、筛选有价值线索。

819日,据外出务工人员李某反映张可能潜回淅川县城区其妻租房处,派出所指导员孙文渊、副所长朱恒建迅速开展工作,排清其妻暂居的位置,在张妻暂住点全天候蹲点守候,经过几个昼夜的守候,终在今日凌晨,张三峰外出时将其逮个正着。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峰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非法介绍、看管、殴打工人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张三峰已移交押送山西警方处理。(曾庆朝刘天坤 李明)

张三峰的老父亲和老母亲希望我能为儿子做罪轻辩护。看着年迈的老人为自己的儿子四处奔波的时候,我心头一阵酸涩,不禁想到了流传千古的名句:“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在这个崇尚自由的和谐社会里,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永远都希望看到那些不法分子受到了惩罚,受尽摧残的弱者获得了自由。可是案子发生在自己儿子身上,父亲能承受吗?老父亲的心在泣血啊!

【律师工作】

不忍老人失望,也就是这个时候,我接受了张三峰家人的嘱托,起身前往山西砖窑所在地了解事实真相,希望接触并安抚受害人。

根据张三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我意外发现,张三峰疾病缠身。当即联系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希望张三峰能够接受必要的治疗。应该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做到了严格执法,保证了张三峰的诉讼权利。

对我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查证核实后,依法及时对张三峰办理了取保候审,变更了强制措施,使疾病中的张三峰暂时恢复了自由。公安部B级通缉犯,几天不到就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如此人性化执法,难能可贵。

办案人员事后告诉我,张三峰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因为疾病需要治疗,办理取保候审符合规定。通过接触,也确信张三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不会再逃跑回避侦查,所以,办理取保候审可行。

张三峰的父亲虽然委托了我辩护,但面对舆论狂潮,仍心有余悸。我知道,那是父亲对儿子深深的爱,父爱就是那一抹春晖,洒在了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父爱随处可见,父爱如影随行,任你走到天涯,可有谁能走出父亲那小小的心呢?

外省的公安机关能否秉公办案?也一直是张三峰老父亲老母亲的心病。当我把办案人员对张三峰的一些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消息电话告诉俩位老人时,电话里老人泣不成声。我想老人对儿子的牵挂和对办案机关的担忧,终于可以如释重负了。

这个案子,能取得受害人李大海的谅解,双方达成协商给予合理赔偿,可能是避免当事人私下里剑拔弩张、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最好方式。我首先想接触李父,为张三峰的行为表示歉意,希望尽量把双方的要求摆在台面上,并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但未果。

据媒体介绍,此前,山西省高级法院就“黑砖窑”案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原副院长刘冀民介绍,“黑砖窑”案主犯赵延兵因强迫职工劳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包工头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殴打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砖窑老板王兵兵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9年。

可见,山西法院对“黑砖窑案”主犯实行零容忍,一律课以重刑。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我是积极赞成和支持的。

可以一旦轮到自己是辩护律师时,尤其是想到张三峰两位远在河南的年迈的父母,内心也是矛盾重重,百感交集。但很快,我理顺了思路,战胜了自己的内心的“干扰”。我是律师,只能为被告人据理力争,将对其有利的情节呈现给法庭,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

【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检察院,我及时和起诉科联系,提出自己对本案的几点辩护意见。很快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县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

2007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三峰在担任本县北孙乡三强砖厂工头期间,先后雇佣砖厂工厂张四儿、吕大国等人,采取看管、辱骂、殴打等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2007420日早上,张三峰、张四儿、吕大国等人,采取看管、辱骂、殴打等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

2007420日早上,张三峰、张四儿、吕大国等人在强迫工人李大海劳动时,用铁铣、木棍等对李大海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大海左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暂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峰的行为已经够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我仔细地思索着张三峰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要想为张三峰做罪轻辩护,首先就要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介入。另外,还要尽可能地找出各种从轻处罚的情节。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刑法》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意见】

基于以上规定,开庭时,我简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三峰本身也是受胁迫的“打工者”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 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张三峰来自贫困的河南西南部贫困山区,为了一家老小的生计,来到此地,到砖窑务工。张三峰的身份只是一个受人胁迫“打工者”,充其量只是一个“班头”,既不是“包工头”,也不是黑砖窑老板。

如果张三峰不能有效组织其他民工完成工作任务,同样会遭到扣除工资、没有饭吃、增加额外工作量等惩罚。可见,张三峰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样是被迫劳动的对象,也属受害人。

二、张三峰平时对民工照顾有加

大多数民工是张三峰的同乡,作为稍见过一些“世面”的人,大伙无论遇见任何事情或困难,第一个想到的是张三峰。民工陈军病重,张三峰带人送去医院,垫上医药费,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陈军并没有所谓的“逃跑”行为;四川民工孙某家里小孩上学没有学费,张三峰和黑砖窑老板联系,先支付部分工资,等等。这样的事例太多,不值得一一列举。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这也是《刑法》最重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和其他同类案件中的强迫劳动有本质区别

相比其他的黑砖窑案件中的有病不给医治、暴力殴打致伤致残、长期非法拘禁、强制民工带病工作、逃跑抓回往死处打等等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本案中,砖窑并不限制民工的人身自由,有病医治,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状态。

受害人李大海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比其他人慢一拍。这时,其他人员让其动作稍微快一点,不要“磨洋工”。我想这是每一个老板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单位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养闲人。更何况是一个偏远的对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并不太在意的砖窑老板。

张三峰提示李大海时,李大海开口就是脏话、狠话,其他老乡实在看不顺眼,才对李大海动粗,这是老乡帮老乡的一种本能,张三峰并没有指使其他人员对李大海进行殴打。

由此可见,本案和其他的“黑砖窑案”中的强迫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张三峰家人愿意对李大海的合理诉求给予赔偿

之前,曾就赔偿问题和李大海家人进行过协商,但其自以张三峰被羁押,其可以决定张三峰生死,故提出“天价”索赔,有些赔偿项目简直令人匪夷所思,最终协调失败。

在本案中,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基本上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张三峰虽然也是家徒四壁,一贫如洗,但其家人仍愿意对李大海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李大海不能理性面对,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产生的合理损失,张三峰没有办法满足其天文数字、敲诈式的索赔请求,只能表示爱莫能助。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建议李大海撤诉,重新准备证据后再行单独起诉,或者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五、张三峰疾病缠身,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从轻

《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身患疾病的被告人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刑法》的立法目的。

疾病缠身的被告人张三峰确实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在侦查阶段,由于认罪态度好,经申请,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今天的庭审时准时到案,配合法庭审理,足以证明张三峰并非穷凶极恶,危害一方的犯罪分子。

基于此,建议在对张三峰量刑时,考虑判处缓刑或其他较轻刑罚。

六、被告人张三峰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其一,张三峰与其他同案犯不同,其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农民。

其二,张三峰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愿意认罪伏法,重新做人,属于可以改造的对象。

综上,张三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无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建议撤诉或一并判决驳回。请评议本案时,能认真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开庭后几天,受害人李大海向法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县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三峰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和其他“黑砖窑”案主犯被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相比,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显然是很轻的,也符合我的预期,

接到判决,张三峰对结果相对满意,表示不上诉。

 服刑期间,张三峰得到了很好的免费治疗,早已出狱,一家老小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代理感言】

回忆起刚刚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作为承办人我全力以赴,坚持不懈,多次耐心细致地对张三峰进行开导,提醒其换位思考,虽最终结果不是100%满意,但尊重生命而让我付出的努力和辛劳依旧值得。

男儿有泪不轻弹。然而每每想到为儿子四处奔走的父亲、父亲心中的累累伤疤......我就会一次次五味杂陈。

其实我心里有时候是为张三峰感到惋惜的,陕甘南等地区因为地理条件的限制,法律知识的普及相比着东部地区有些落后。电影《盲山》等作品,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披露了这个问题。

因为贫困、文化知识欠缺,再加上对法律的不了解,许多人做着违法的事而不自知,甚至也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在那个环境里,拳头和武力值是他们说话的资本,他们信奉物竞天择强者生存的道理。可是,指责对他们来讲,又是疲惫的。

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有些话语是靠他们口口相传,他们禁锢在那一小片天地里,就像是生活在乌托邦里的人,却不知外面的世界早已经是千变万化。

法治的普及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个明媚的春天,我们一起携着心中的梦,伴着拂耳的春风,走出一片芬芳的园地,携着春天的希冀,去梦想法制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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