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284    010-63922284    010-82073366
亿元天价罚款案终审判决 律师助果农二审胜诉
信息来源: 武汉晚报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4769
 

     新疆亿元行政处罚案迎来终审判决

       律师助果农二审胜诉

 

         时间:201085  来源:武汉晚报

 

特别提示:今年6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意味着22位果农不必支付少则200万,多则1700万的高额行政罚款,他们在庭审现场喜极而泣。

天上掉下来的巨额罚款单

2008年的巴楚县特大毁林案,彻底改变了席永海、王舰国、陈奎等22名果农的命运,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投入换来的却是巨额行政罚款单。

58岁的席永海是河南人,看准了新疆的气候适合林果生长,便准备在当地承包林地赚钱养家。20063月,席永海等人与巴楚县夏马勒胡杨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发包给席永海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并形成一定规模,承包期为30年。席永海等承包户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承包地上将红枣、核桃等与棉花套种。没想到,200811月,自治区林业厅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使席永海背负了高达13662134.98元的行政罚款单!

其他的21为承包户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也陆续收到新疆林业厅开出的200多万元甚至1700多万元不等的罚款,“罪名”是“非法占用林用地,改变林地用途”,罚款金额累计超过1.2亿元。

席永海等部分承包户不服,将自治区林业厅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081117日作出“新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价罚单”怎么算

针对“天价罚单”,席永海说:“我是农民,和林场签订了合同的,如果我的行为破坏了林地,是违法的,那林场早都应该有人来制止了,也不会让我去做啊。”

自治区林业厅方面的解释说,席永海等人开垦的林地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早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防沙治沙天然荒漠林,却被席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将其变为棉花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罚款相对损失而言,并非“天价”。

如此巨额的罚款,席永海强调,他们根本就不具备如此巨额罚单的还款能力,“我们是农民,罚我一千多万,我拼死拼活干10辈子都还不起。”

由于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席永海等人又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二审“扭转乾坤”

席永海、王舰国的代理律师褚中喜来自湖北省云梦县,现任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过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病毒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等全国知名案件。

褚中喜认为,王舰国等承包户不应该受到这样的行政处罚,夏马勒胡杨林场在发包前已就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为此,还以“巴林字(2005)第9号” 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复。王舰国等承包户并没有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原告的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没有改变林地性质,如有违法,那一定是夏马勒胡杨林场在违法。

褚中喜律师手中的县林业局“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明确表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2010624日,在新疆高院二审现场,褚中喜律师与自治区林业厅的委托代理人,就王舰国等果农“是否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褚中喜认为,王舰国等人和林场是承包合同关系,且林场发包土地是经得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改变林地用途的是发包方的林场,而非上诉人。同时,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的行为是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

自治区林业厅则辩称,《巴楚县夏马勒胡杨林营造林规划项目》具体措施是营造林,上诉人实施了毁林开垦行为,与规划项目内容相悖理应依法受到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自治区林业厅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遵循《林业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有些必经程序被逾越,其行政程序不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方面,没有把宜林地开垦、毁林开垦、撂荒地复耕加以区分,其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判决结果,褚中喜律师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自治区林业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但因为果农只是按照承包合同办事,再被处罚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文/见习记者 梁爽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层(北京西站正对面)邮编:100038
电话:010-63922284 传真:010-63922284 邮箱:13901145334@qq.com
版权所有:褚中喜律师网 京ICP备17060807号-2 技术支持:网福互联